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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破产前个别清偿行使追偿权
发布时间:2018-08-2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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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撤销权 破产法 个别清偿
【基本案情】
A银行于2011年10月出借给了B公司900万,借款期限是1年。B公司法人代表倪某用自有房产作抵押,双方在房管处办妥了抵押手续。
2012年8月, B公司于归还了借款900万及利息。A银行与倪某办理了注销抵押的手续。倪某随后将房产重新抵押给第三方,获得民间融资1100万元,入公司账。
2012年12月,B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基层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以B公司提前清偿A银行未到期债务900万违反《破产法》为由,行使撤销权诉请追回900万及利息。
【处理结果】
本所律师接受A银行委托出庭应诉,指出本案所涉及的个别清偿行为对B公司有利,符合《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但书情形,即不应当被撤销。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基层法院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将案件逐级汇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有效促进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中相关条款的出台。
【法律依据】
破产法,合同法
【承办律师】朱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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