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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行为行使撤销权
发布时间:2018-08-2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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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撤销权
【基本案情】
海宁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公司”)与平湖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公司”)向来有业务往来,平湖公司欠海宁公司款项未付。故海宁公司起诉平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沈某,后经调解达成一致,平湖公司应偿还债务,沈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书生效后,平湖公司及沈某均未按约自觉履行付款义务。2008年12月31日,海宁公司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发现,平湖公司已停业,沈某家属拒收执行通知。
后经查实,2009年1月4日被告沈某与其妻子黄某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双方共同财产(主要为房屋)归黄某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离婚后黄某即将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卖给第三方,得知这一情况后法院追加黄某为被执行人,黄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对黄某的异议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是认为异议成立,另一种是认为不成立,使该案执行陷入僵局无法继续。
【处理结果】
本所律师全程代理了上述案件,基于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建议并继续受托代理当事人海宁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沈某及黄某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将沈某及黄某的住房归女方所有的约定,将房屋所得款偿还债务。
本案经过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撤销被告沈某及黄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其共同拥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的约定,被告黄某将应属于被告沈某的房屋所得款直接支付给海宁某实业有限公司以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主办律师】陈卫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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