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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8-08-20  作者:admin
浏览量:1244
【关键词】 盗窃 诈骗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从海宁市某纺织公司采购布料,交货方式是由两人开货车去该公司提货,按照过磅重量计算货款。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间,两人采用铁棍撬地磅的方式使过磅重量减轻的方式,使得价值16000元的布料未被计算在货物重量中,导致纺织公司损失货款。
案发后,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张某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提出,张某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但尚未达到构罪数额,故不应认定为犯罪。
法院最终采纳了关于张某不构成盗窃罪的意见,但认为张某犯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九仟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主办律师】 徐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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