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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盗窃罪主犯变更为职务侵占罪从犯
发布时间:2018-08-2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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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盗窃罪主犯  职务侵占罪从犯  罪名变更
【基本案情】
王某自2006年起开始成为海宁市A公司的废品收购商。至2013年年底止,王某与A公司一直维系着正常的交易关系,自2014年开始,A公司办公室主任朱某向王某提出要搞点“香烟钱”花花,于是两人商议,通过货车过磅时开出半个轮子的方式,使车上废品重量减轻,减轻部分的废品,王某按正常价格的70%支付给朱某个人,时间一长,朱某和王某均获利,但好景不长,此事东窗事发被A公司发现,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两人抓获归案,案件定性为盗窃罪。经侦查查明,减轻的废品价值为15.8万元。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将王某列为主犯,将朱某列为从犯。
【律师办案】
本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首先向公安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本案定性应当是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但公安机关经过讨论后不予采纳。案件进入公诉机关后,本律师再次出具法律意见书,阐述本案定性问题,公诉机关在经过内部讨论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将案件罪名由原来的盗窃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王某由主犯变更为从犯。
【法律后果】
如果案件定性为盗窃罪,按照案件的涉案金额以及目前实施的《量刑指导意见》,量刑在五年以上。也即最低量刑也要五年,如果案件定性为职务侵占罪,量刑在五年以下,即最高量刑也就五年。最终本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并根据涉案金额,对王某量刑为有期徒刑九个月。
【主办律师】 马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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