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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侵权中的河道管理人认定与归责
发布时间:2018-08-2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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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命权 健康权 河长责任 过错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9日,郑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海宁市丁桥镇某村的村道由西往东行驶时,车辆驶入道路南侧池塘中,造成车辆损坏、郑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海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郑某未确保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发时为白天,行车视线良好。涉案池塘系历史自然形成,该村于2014年6、7月份根据美丽乡村规划,由上级政府发放补助资金进行清淤整理,并在四周筑起石头生态浜岸,并设置两块警示牌,分别载明“注意安全,请勿下水”、“水深危险、请勿下水”。池塘边另有一块丁桥镇河道河长制管理公示牌,上面记载河道所属单位为该某村。
郑某家属认为某村系涉案道路和池塘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保障安全通行的义务,导致郑某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该村委托本所律师应诉。律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合分析案发现场情况,指出郑某对意外发生及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此外,虽然河道河长制公示牌记载河道所属单位为该村,但律师从河道河长制设立本意出发,指出该公示并不能证明该村为河道所有人和管理人。即使作为所有人和管理人,该村已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已尽到告知管理义务,故,该村不存在过错责任,无需对郑某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承办律师】:陈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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