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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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从2008年2月底进入海宁某印刷公司工作,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曾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印刷公司一直未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另,在印刷公司工作的大部分外地员工均未缴纳社会保险。杨某等人多次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均遭拒。后单位综合考虑,以每年给予社保补贴作为补偿,社保补贴以现金领取和转账方式支付,杨某等人只能接受。
2018年2月6日,杨某以印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印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会保险。
于2018年4月20日杨某委托本所律师向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印刷公司为其补交养老保险金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调解,由印刷公司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杨某自愿放弃印刷公司为其补交养老保险金。
【争议焦点】
法律规定,员工自愿承诺放弃缴纳社保的,不能再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要求经济补偿金。本案,用人单位每年以现金、转账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补贴,是否可以证明员工自愿接受补贴放弃社保。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员工接受补贴是否系其主动行为。很显然,本案中杨某属于被动接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主办律师】 顾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