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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产生的侵权责任之承担
发布时间:2018-8-2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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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漏水 侵权 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陈某、姜某系坐落于海宁市中心菜场房屋的所有权人,二人一直居住在前述房屋中。A通信公司在上述房屋屋顶建有基站等通信设备。因A通信公司对所建基站及设备缺乏相应的维护,导致陈某家中漏水,造成装修及家电等受潮毁损。陈某多次向A公司反映情况。但A公司称所涉基站已移交给B通信公司,所有权已不属于A公司,应当由B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而B公司称所涉基站并未移交,故B公司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无须赔偿原告任何损失。 因A、B两公司相互推诿,陈某、姜某遂委托本所律师将两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漏水造成的损失。
【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2002年,A公司在海宁中心菜场顶楼新建通信基站及配套设施,基站建造时导致本案所涉房屋以及海宁市硖石街道房屋漏水,A公司与业主协商处理完毕。2015年12月1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地市级交割确认函》,确认将本案所涉基站的相关设备、设施等移交给B公司。2016年6月28日,案涉房屋有明水漏出,导致屋内装修及家电损失。
经协商一致,原被告委托评估事务所对前述损失进行评估,确认损失共计90391元。
因自2015年12月11日起,本案所涉基站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为B公司,相关的维护义务也应由B公司负责,B公司应当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两原告损失90391元。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主办律师】 朱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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