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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变更
发布时间:2018-8-20  作者:admin
浏览量:1014
【关键词】监护权 抚养费
【基本案情】
王甲与陈某于2002年2月14日未婚生育女儿王乙。王乙自其出生后第八个月开始,一直跟随王甲的姑父、姑母生活。2006年5月23日,陈某和王甲签订《抚养协议》1份,协议载明其放弃对女儿王乙的抚养权。
2015年12月,王甲要求行使监护权,让女儿王乙随自己生活。但王乙不愿意。王甲认为是王姑父一家阻碍其行使监护权,遂起诉至法院。
在上述监护权纠纷审判过程中,王姑父、王姑母以王甲和陈某未支付王乙多年来的抚养费为由,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
【处理结果】
王姑父、王姑母委托本所律师为代理人出庭应诉,主张法院应当尊重王乙本人意愿,驳回王甲的诉讼请求。同时,王甲、陈某作为王乙的亲生父母,应当支付给王姑父、王姑母抚养王乙期间所支出的抚养费。
经两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
1.监护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甲的诉讼请求。
2.抚养费纠纷一案,法院综合考虑王乙实际教育、生活需要,酌定为500元每月,判决被告王甲、陈某补偿王姑父、王姑母自2002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抚养王乙产生的必要费用近8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主办律师】钟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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