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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维权
发布时间:2018-8-2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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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追讨劳动报酬、补缴社保、赔偿未缴纳医保的损失
【基本案情】
陈某芳于2015年5月进入海宁某单位工作,出任出纳一职,一直兢兢业业,但单位自2016年5月开始便无故中断缴纳陈某芳的社会保险,拖欠陈某芳的工资,并于2017年6月开除了陈某芳。陈某芳与单位协商多次但均未果,截至2018年6月,尚拖欠陈某芳2016年7月及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工资等。
【处理结果】
陈某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所律师向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海宁某单位立即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为申请人补缴自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向申请人赔偿因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而不能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医药费。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陈某芳的请求全部得到实现。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劳动者权益的如何维护?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单位未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补缴,对于因为是单位过错导致社保部门不能报销,单位应按照社保部门应缴纳的比例承担费用。
【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
【主办律师】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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